7月5日,环保部督查组工作人员到中石油渤海装备青县产业园区开展暗查工作。园区保安人员未按程序进行请示汇报,擅自处理,并存在态度粗鲁的情况,影响了环保部督查组工作人员的正常执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7月10日,青县公安局已对保安队长闫某、保卫干事颜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7月13日,沧州市环保局青县分局对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一机械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5万元。
5月31日,沧州市环保局献县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献县本斋乡本斋东村某玛钢厂时发现,该厂管理生产的负责人赵某正在组织工人使用燃煤退火窑进行违规生产,对大气造成污染。献县环保局曾于4月份向赵某负责的玛钢厂下发过责令停止生产的政府令,但赵某因利益驱使不顾相关规定继续进行违规生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令。6月5日,赵某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南皮县瑞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视环保法律法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建一条隧道窑。4月16日,沧州市环保局南皮分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建设。5月15日,沧州市环保局南皮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在继续违法建设。依据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6月14日,南皮县公安局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7日,沧州市环保局南皮分局并对该公司处以16500元罚款。
6月5日,沧州市环保局河间分局别营中队执法人员对沧州华瑞线材有限公司现场巡查时发现,该公司虽处于停产状态,但生产用锅炉正在燃烧,湿式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直接高空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依据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6月28日,河间市公安局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5日,沧州市环保局河间分局并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泊头市荣祥顺机床铸造有限公司无视环保法律法规,铸造车间未安装大气污染物处理设备,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依据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6月5日,泊头市公安局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10日,沧州市环保局泊头分局并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5月24日,沧州市环保局任丘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巡查时发现,任丘市宏光三轮车配件厂在未办理环保审批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非法生产,属于“散乱污”企业之列。按照任丘市清理“散乱污”企业集中行动方案的要求,5月25日,沧州市环保局任丘分局联合长丰镇政府、任丘市公安、电力、工商等部门采取“两断三清”措施,动用铲车对其生产设备进行捣毁,任丘市公安局对妨碍执行公务的5名工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石桥村小炼油厂属于国家重点整治的“十五小”企业,违法加工油品,产生大量废水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月28日,沧州市环保局孟村分局对该厂内的设备油罐等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将案件移交孟村公安局依法处理。
海兴县宏浩养猪专业合作社无视环保法律法规,长期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6月2日,沧州市环保局海兴分局将案件移送至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和海兴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黄骅张某冲车场无视环保法律法规,将冲洗罐式大货车罐体内部产生的废水,通过在地面开挖的沟渠排至该冲车场东侧排涝土沟内,土沟底部及四周无任何防渗措施。经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土沟内的废水含有烃类有毒物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3月16日,沧州市环保局黄骅分局将案件移送至黄骅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视环保法律法规,干气脱硫再生塔装置排气筒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和加氢分馏炉装置排气筒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均超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规定,沧州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限产30%,并处以40万元罚款。
8月21日,沧州市举办“2017阳光政务”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今年以来十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和十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记者 戴绍志)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